二 法務部應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 (簡稱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 之請求,得依左列方式就法律事務提供必要之協助: (一) 提出書面法律意見。 (二) 參與法律專案研究。 (三) 參加重要法律會議。 (四) 調派檢察官至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