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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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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對主辦業務之推展或創新,具有優良成效。
 (二) 執行緊急或重要任務,能依限完成或對偶發事故能妥善處理。
 (三) 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獲獎
      或採用,具有價值。
 (四) 拒受賄賂,依法檢舉,並經提起公訴。
 (五) 主動檢舉貪污案件,所檢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 推行便民工作,具有重大績效。
 (七) 辦理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或競賽,有特殊表現或優異績效。
 (八) 克服困難,達成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績效卓著。
 (九) 具有其他重大優良事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