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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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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借書人應憑本所圖書室 (以下簡稱本室) 所發借書證於有效期間內借
    閱圖書。
    借書證依左列規定核發:
 (一) 講座借書證:依教務組「講座聘用通知」辦理。
 (二) 職員工友借書證:根據職員證、服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辦理。
 (三) 學員借書證:根據訓導組「學員名冊」,於各期開訓時辦理。
    前項第 (二)  (三) 款人員,應將所借圖書於離所前歸還,並繳回借
    書證,經本室在離所報告單蓋章後,始得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