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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餐廳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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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桌用膳時,應待全桌人數到齊,始行進餐。餐畢自行離席,坐椅放
    置整齊,碗筷放置固定容器,如有不用膳者,應事先告知其同桌學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