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人員之派免遷調,由本部決定: 一、簡任、薦任職人員。但本部法定一級主管人員及直屬機關簡任首長, 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地方法院檢察處委任書記官長、法醫師。 三、監獄委任職人員。 四、看守所委任秘書、課長。 五、少年觀護所委任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