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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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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第 2 條
請發給辦理民刑事實證明者,以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 或曾任本部暨所屬機關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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