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發給辦理民刑事實證明者,以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 或曾任本部暨所屬機關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者為限。
請發給辦理民刑事實證明者,以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或曾任本部暨所 屬機關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