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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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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員自治隊由各班、期學員分別組成之,各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
    二人,下設若干分隊,各置分隊長一人,各分隊人數,由訓導組依實
    際情形編定之。
    學員因自治事務之需要,得設總務、膳食、康樂、學藝、紀念冊編輯
    、電腦教室管理委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