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2
二  學員自治隊由各班、期學員分別組成之,各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
    二人,下設若干分隊,各置分隊長一人,各分隊人數,由訓導組依實
    際情形編定之。
    學員因自治事務之需要,得設總務、膳食、康樂、學藝、紀念冊編輯
    、電腦教室管理委員若干人。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2
二  學員自治隊由各班、期學員分別組成之,各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
    二人,下設若干分隊,各置分隊長一人,各分隊人數,由訓導組依實
    際情形編定之。
    學員因自治事務之需要,得設總務、膳食、康樂、學藝、紀念冊編輯
    、電腦教室管理委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