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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9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