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