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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9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9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