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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192 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