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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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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第 19 條
地方檢察署應於每年五月、九月綜合檢察官助理工作效能、工作態度、操 行及差勤狀況,予以考核,並視其工作情形調整業務(平時考核紀錄表如 附件三)。
圖表附件:
附件三 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平時考核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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