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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9 條
地方檢察署應於每年五月、九月綜合檢察官助理工作效能、工作態度、操
行及差勤狀況,予以考核,並視其工作情形調整業務(平時考核紀錄表如
附件三)。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