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22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全文 2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 行。
為保障揭弊者之權益,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 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揭 弊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