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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19 條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一、為有效保障揭弊者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相關業務。
二、為使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得以順利推動各項業務,實有專任人員輔助委員會運作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