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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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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免除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之受訓人員,其實務訓練成績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由受訓人
      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
      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
      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
      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
      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
      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層報法務部,函
      送保訓會,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實
        務訓練機關(構)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
        為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