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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19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明定免除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之受訓人員,其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方式及初核為不及格
者之後續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