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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9 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
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
三、不得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