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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9 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
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
三、不得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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