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19 條
法務部應派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回國執行出於自願,並告知
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遣送後之法律效果。
移交國得指派人員於前項確認及告知之場合到場。
第一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