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檢察官應即時收受裁判正本,並立即就原裁判訴訟程序有無瑕疵、 認定事實、適用法則、量刑及緩刑宣告是否合法適當,詳予審查, 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或抗告,不得任意擱置,致遲誤上訴或抗告期 間。如未能於上訴時一併敘述上訴理由者,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二十日及十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