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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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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19 條
借提偵審時間,逾二個月尚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時,原感訓處所應即查 催,並陳報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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