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19
十九  通緝犯陳明有應行撤銷通緝而未經撤銷、有重複偵審或執行、原裁
      判送達不合法、姓名相同或其他情事者,檢察官應即查卷審慎處理
      ,酌予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