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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9
十九  通緝犯陳明有應行撤銷通緝而未經撤銷、有重複偵審或執行、原裁
      判送達不合法、姓名相同或其他情事者,檢察官應即查卷審慎處理
      ,酌予答復。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9
十九  通緝犯陳明有應行撤銷通緝而未經撤銷、有重複偵審或執行、原裁
      判送達不合法、姓名相同或其他情事者,檢察官應即查卷審慎處理
      ,酌予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