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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19
十九  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三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楮,戒格
      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戒治屆滿
      九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不合格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一年;於延長期間內,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
      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法院裁定免予繼續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