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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9
十九  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三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楮,戒格
      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戒治屆滿
      九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不合格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一年;於延長期間內,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
      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法院裁定免予繼續戒治。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9
十九  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三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楮,戒格
      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戒治屆滿
      九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不合格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一年;於延長期間內,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
      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法院裁定免予繼續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