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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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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19 條
受罰金、沒收及追徵諭知之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其死亡後五日內 調查其遺產,經查明被告有遺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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