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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19 條
受罰金、沒收及追徵諭知之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其死亡後五日內
調查其遺產,經查明被告有遺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9 條
  受罰金、沒收及追徵諭知之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其死亡後五日內調查其遺產,經
  查明被告有遺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調查其遺產,經查明被告有遺產可供執行者,應
  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