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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9 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
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 (構) 檢驗毒品品項、純度
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 (庭) 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
獎金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