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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187-3 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