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放射線極易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如被不法利用,危害社會大眾之安全甚鉅。特 於第一項增設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處罰規定,以維大 眾之安全。另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增訂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