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18-1
十八之一、檢察官對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實行公訴時,得請
          求法院於為緩刑宣告時,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
          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