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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8-1
十八之一、檢察官對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實行公訴時,得請
          求法院於為緩刑宣告時,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
          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8- 1
十八之一、檢察官對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實行公訴時,得請
          求法院於為緩刑宣告時,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
          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