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8-1
十八之一、檢察官對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實行公訴時,得請 求法院於為緩刑宣告時,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 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8- 1
十八之一、檢察官對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實行公訴時,得請 求法院於為緩刑宣告時,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 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