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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18 條
地方檢察署應綜合新進檢察官助理進用前三個月之工作表現,於試用期屆
滿前,辦理試用期考核,作為是否繼續進用之依據(試用期考核紀錄表如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