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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8 條
地方檢察署應綜合新進檢察官助理進用前三個月之工作表現,於試用期屆 滿前,辦理試用期考核,作為是否繼續進用之依據(試用期考核紀錄表如 附件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