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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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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8
十八、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於收封後,應分別於各舍房集中管理,除有特 殊原因經長官核准外,一律不得開出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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