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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18
十八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指派本所之適當人員
      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