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8
十八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指派本所之適當人員 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8
十八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指派本所之適當人員 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