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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8
十八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指派本所之適當人員
      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8
十八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指派本所之適當人員
      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