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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18 條
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以公文通知主管機關
供給。供給機關,依照供給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予以保密說明,或協助
採取保密措施。其無保存必要者,使用後原件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