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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8 條
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以公文通知主管機關
供給。供給機關,依照供給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予以保密說明,或協助
採取保密措施。其無保存必要者,使用後原件退還。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18 條
  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以公文通知主管機關供給。供給機關
  ,依照供給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予以保密說明,或協助採取保密措施。其無保存之必要
  者,使用後原件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