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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18
十八  屬行政相驗之病死屍體,不須報請檢察官到場。但衛生或司法警察
      機關為行政相驗時,發現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者,仍應依
      第二點之規定報請該管檢察機關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