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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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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18
十八 屬行政相驗之病死屍體,不須報請檢察官到場。但衛生或司法警察 機關為行政相驗時,發現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者,仍應依 第二點之規定報請該管檢察機關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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