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屬行政相驗之病死屍體,不須報請檢察官到場。但衛生或司法警察 機關為行政相驗時,發現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者,仍應依 第二點之規定報請該管檢察機關相驗。
十八 檢察機關應設法醫師或檢驗員不敷時,關於屍傷之檢驗,得委託當 地醫院、學校選定適當之醫師或其他醫學專門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