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 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 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