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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2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
    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
    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確保國家司
    法權得以公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