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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17 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每年定期
視導轄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