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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7 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每年定期
視導轄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法務部備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