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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17
十七、同一案件已由檢察官偵查中,政風機構仍得依本要點進行行政調查
      ,以迅速查明行政違失責任,惟於行政調查前應通知檢察官;若檢
      察官認有影響案件偵查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請政風機構停止行
      政調查時,政風機構應立即就檢察官指示之範圍停止行政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