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17
十七、法務部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
      門儘速聯繫執行機關,以最適當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執行接返交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