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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17
十七、法務部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 門儘速聯繫執行機關,以最適當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執行接返交接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7
十七、法務部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並請大陸地區主管部 門儘速聯繫執行機關,以最適當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執行接返交接 。